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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财政局采购员丁某索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丁某利用担任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员职务便利,在组织实施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时,通过伪造招标文件、设置不正当评审条件等方式,多次向供应商索取好处费。其先后以'协调关系费''项目保证金'等名义,收受6家供应商共计280万元人民币,其中单笔最高达120万元。涉案资金被丁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置 luxury cars 等奢侈品。2023年8月,某县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异常资金流动,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丁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导致国家财政资金损失达320万元,严重破坏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4年1月以受贿罪公开审理,丁某对指控提出异议。经二审程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依法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违法所得28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量刑)、第三百九十六条(行贿罪)、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追缴)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政府采购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财政资金安全与公共资源公平配置。

分类:受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