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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资委处级干部汪某合作投资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汪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副主任期间,利用分管国企改制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某民营企业负责人请托,为其在国有资产处置中提供帮助。通过虚构合作投资项目,以'咨询费'名义收取该企业320万元人民币,并安排亲属代持股份。案发后,汪某主动退还赃款150万元,其余赃款用于购买高档房产及投资理财产品。2023年5月,纪委监委在巡视国企改革专项工作中发现其违规操作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其受贿事实。该行为导致某国企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评估价值虚高1800万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汪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但未退还全部赃款。其行为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于2023年12月开庭审理,汪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汪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其违法所得32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国企改制等关键环节谋取私利,凸显合作投资形式下受贿犯罪的隐蔽性与危害性。

分类:受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