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财政局采购科科长李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李某在担任某省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项目招标评审的职务便利,接受某供应商王某请托,通过其表弟张某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刘某行贿共计3.8万元,以帮助王某中标价值120万元的办公设备采购项目。李某将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配合调查。2023年3月,群众举报李某存在利益输送嫌疑,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发现异常交易记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审理期间,李某承认通过第三人实施行贿行为,但辩称金额未达5万元,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该行为导致政府采购程序失真,损害公共利益,引发供应商恶性竞争,造成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下降。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李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二条
案件意义
暴露基层采购人员利用亲属关系规避监管,破坏公平竞争秩序,警示政府采购领域需强化第三方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