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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教育系统崔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崔某利用担任某市教育局基建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学校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收受某建筑公司负责人王某所送现金共计12万元。通过伪造工程验收报告、虚增施工成本等方式帮助王某公司获取非法利益,涉案资金达200万元。案发后,崔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崔某及其关联企业资金流向异常,遂将其涉嫌行贿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调查,崔某通过中间人李某将贿赂款存入境外账户并购买理财产品,导致涉案资金难以追查。其行为造成公共教育资源浪费及工程质量隐患,引发群众对教育系统廉洁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崔某以证据不足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定。

判决结果

崔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量刑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审程序

案件意义

揭示教育系统公职人员利用职权破坏司法公正的严重后果,警示必须强化对重点领域行贿行为的监督制约。

分类:行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