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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自然资源局原处长刘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刘某利用担任某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审批处长职务便利,在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为某房地产公司违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该企业通过虚构项目资料获取土地使用权后,于2022年12月以'项目分红'名义向刘某行贿,通过第三方账户转账3.8万元。审计部门在2023年4月开展土地出让专项审计时,发现刘某所在部门存在异常资金流动,遂启动调查程序。刘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其通过亲属代持方式将部分贿赂转化为理财产品,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达120万元。其行为严重破坏土地市场秩序,导致国有土地出让收益流失。

审理过程

2023年5月某县监委对刘某立案调查,同年7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9月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刘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违法所得3.8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特别是土地审批关键岗位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防范期权型受贿新型腐败形态。

分类:受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