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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税务局科级干部范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期间,范某在担任某县税务局副科长职务时,利用负责企业税收优惠审核的职权,接受辖区两家建材企业负责人请托,通过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方式帮助其违规获取税收减免。涉案金额累计达12.8万元,赃款被存入单位账户用于日常公务开支。2024年3月,某县税务局内部审计发现异常数据,经群众举报线索核查,纪检监察机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范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国家税收损失逾百万元,严重破坏税务执法公正性,引发辖区企业税收征管秩序混乱。案发后,涉案企业被依法追缴违法所得,税务部门开展专项整改行动。

审理过程

某县监察委依线索立案调查,经讯问、调取财务凭证等程序查明事实,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单位行贿罪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范某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2.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91条、第三百90条

案件意义

警示税务系统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维护税收公平秩序

分类:行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