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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行政审批局原局长陆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某市行政审批局原局长陆某利用职权为三家建筑企业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手续提供便利,通过虚增项目审批环节、违规缩短审核周期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先后收受企业负责人贿赂共计12.8万元,其中6.5万元存入个人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用于日常经营,其余资金通过虚开发票方式侵吞。纪委监委在调查某企业违规占用公共资源案件时,发现陆某及其分管副局长王某等人存在利益输送嫌疑,经立案调查查明其单位行贿事实。陆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造成政府公信力受损,导致某市政工程因审批漏洞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引发群众信访投诉。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陆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认定不清,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判决结果

经重新审理,陆某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其所在单位因违规操作被处以50万元罚金,剩余4万元赃款依法予以没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单位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以单位名义进行利益输送,彰显了对公权力滥用行为的司法震慑。

分类:行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