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基层人员李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李某作为某省银保监局基层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某企业获取金融信贷优惠条件,通过虚构项目资料、伪造担保手续等方式,先后向该局3名工作人员行贿共计15万元。赃款通过现金方式交付,部分用于个人消费,部分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至境外账户。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查处该企业违规融资案件时发现李某行贿线索,经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其行为导致某银行违规发放贷款2000万元,造成重大坏账风险。案件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涉案单位被追缴违法所得。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移送检察机关,经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李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涉案违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金融监管人员需严守廉洁底线,防止权力异化损害金融安全与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