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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原局长谢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谢某在2018年至2021年担任某省税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辖区内的某科技公司办理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帮助。该企业通过虚增注册资本方式向谢某赠送干股,谢某接受后未申报个人收入。经查证,谢某通过上述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股份分红共计4.8万元,赃款全部用于个人购房支出。2022年6月,某县纪委监委接到实名举报后启动调查程序,通过调取税务审批档案、核查企业股权变更记录等方式锁定谢某犯罪事实。谢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其行为导致税务执法公信力受损,引发辖区企业税收申报混乱,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约12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犯罪事实,被告人谢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谢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4.8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税务系统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维护税收征管公正性。

分类:受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