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金融监管局下属事业单位范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4月期间,范某作为某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科级干部,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企业资质文件、虚增项目合作金额等方式,多次向该市银保监局多名工作人员行贿,累计金额达120万元。其以单位名义将公共资金转入私人账户,用于支付咨询费、礼品礼金等,部分款项通过关联企业套现后归个人支配。2023年7月,某省审计厅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某市商业银行贷款审批流程异常,顺藤摸瓜查实范某所在单位存在系统性行贿行为,随即启动调查程序。范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60万元,但在二审中仍被认定为单位行贿罪直接责任人,导致某市商业银行因违规放贷造成不良资产损失共计850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范某单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二审,核实行贿资金流向及单位责任认定,最终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范某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其所在单位被判处罚金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事业单位人员须严守公职廉洁底线,金融领域行贿行为严重破坏信贷秩序,需强化内部监管与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