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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住建局原副局长朱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朱某在担任某市住建局分管市政工程的副局长过程中,利用审批施工许可、工程招投标等职权,接受多家建筑公司负责人请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通过亲属李某(第三人)作为中介,分多次收受行贿人现金共计28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个人购置房产,其余资金通过李某代为投资至私人名下账户。2023年1月,某市纪委监委接到群众实名举报后启动调查,经审计发现朱某名下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范围。朱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但剩余160万元未予退赔。案件审理期间,朱某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部分款项为借款性质。该行为导致市政工程领域出现屡次违规操作,造成公共财产损失逾5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朱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朱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剩余未退赃款16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基层权力干预工程建设领域的隐蔽性,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通过第三人实施权钱交易行为。

分类:行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