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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企改制项目负责人梁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期间,梁某在担任某市某国企改制项目协调员时,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资产清查评估环节,通过虚增中介服务费用、伪造合同等方式,向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王某索取并收受回扣共计3.8万元。该笔款项被梁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2023年1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改制期间财务数据异常,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经查明,梁某在涉案期间多次通过微信转账及现金方式向王某支付好处费,且未如实申报收入。案发后,梁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在初核阶段认罪悔罪。其行为导致国企改制评估程序失真,造成国有资产价值虚高260万元,影响企业重组进程。

审理过程

该案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原审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因发现证据链存在瑕疵,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上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并最终改判。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梁某行贿罪成立,鉴于其主动退赃、认罪悔罪及涉案金额未达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利用改制契机进行权力寻租,维护国有资产处置的公平性与合法性。

分类:行贿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