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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自然资源局原局长吕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吕某利用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便利,在土地出让审批过程中违规为某房地产公司提供帮助。通过私下干预招投标程序、降低地块出让条件等方式,吕某收受该公司给予的现金共计2.3万元,部分款项用于个人旅游度假消费。案件系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土地出让资金流向异常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经初步调查确认吕某存在违纪违法线索。2023年3月,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吕某在审讯中承认部分犯罪事实但未主动交代全部赃款去向。该行为导致某地块以低于市场价30%的标准成交,造成国有资产直接损失800万元,严重破坏土地市场公平秩序。

审理过程

2023年1月审计部门移送线索,3月检察机关立案侦查,6月完成证据收集,7月提起公诉,8月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判决结果

吕某因斡旋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其退缴的2.3万元赃款予以没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管理人员必须严守土地出让程序规范,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国有土地资源管理秩序。

分类:受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