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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原局长宋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宋某于2018年至2022年期间担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利用其主管税收征管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为纳税人提供违规税务筹划服务,向企业主索取财物。在办理某大型企业税收优惠审批过程中,宋某接受企业负责人多次宴请并收受礼品,后通过干预税务稽查程序帮助该企业逃避缴纳税款。涉案金额累计达320万元人民币,其中120万元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其余资金用于购置别墅及奢侈品。2023年,某市纪委监委在办理关联案件时发现宋某异常财产情况,将其涉嫌受贿问题移送检察机关。经调查,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并退缴赃款80万元。其行为导致国家税收流失超百万元,严重破坏税务机关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原案因证据不足被法院发回重审,检察机关补充证据后再次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宋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税务系统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以职权为他人谋利行为。

分类:受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