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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交通厅原厅长罗某期权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罗某在担任某省交通厅厅长期间,利用审批重点工程项目的职务便利,为多家施工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其犯罪手段表现为先通过职权干预招投标程序,后以‘期权入股’名义收受企业给予的虚拟股权,实际通过亲属账户接收转账共计280万元。案发后,某市纪委监委在调查一起工程腐败案件时发现罗某异常财产情况,遂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经审计查明,罗某涉案财产中约150万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赃款部分用于境外投资及奢侈品消费。罗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赃200万元,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案导致多个交通项目出现质量问题,造成公共财产损失逾50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经审查起诉后由某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庭审重点围绕期权收益的非法性及财产来源进行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非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国企高管利用期权形式进行事后受贿的新型腐败模式,警示公职人员须警惕隐蔽性贿赂手段对公共利益的侵害。

分类:受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