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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保领域第三人代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罗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下属某环保公司项目主管职务时,利用负责环保工程验收的便利,接受某污染企业负责人王某请托,通过其表弟张某代为收受好处费。罗某以虚构环保技术服务项目的方式,帮助王某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累计非法所得达320万元。涉案资金通过张某控制的空壳公司账户进行转移,部分用于罗某个人购房及投资理财,其余藏匿于境外账户。2023年3月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环保公司资金异常流动,启动调查程序后锁定罗某及其第三人张某。罗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部分资金用于公司经营支出。该行为导致多个环保项目验收程序违法,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逾500万元,且使部分污染企业逃避监管,加剧区域生态风险。

审理过程

2023年4月某省监察委立案调查,同年6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9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庭审中重点审查第三人行贿链条及资金流向证据。

判决结果

法院以行贿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涉案剩余赃款12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的量刑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审查起诉程序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人员利用第三人实施行贿的隐蔽性,警示生态环保领域从业者须严守廉洁底线,强化对第三方代理行为的监管与审计穿透力。

分类:行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