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处长姜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姜某在2018年至2022年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污染防治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环保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与某环保企业负责人合伙虚构合作项目,以'技术咨询'名义获取该公司20%股份。经核查,其通过股权转让协议实际获得价值8万元的干股分红,其中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支出,3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3月,纪委监委在调查该局下属单位违规招标问题时发现姜某异常财产情况,经立案调查确认其受贿事实。姜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二审期间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检举他人违纪行为,认罪态度较差但配合调查。其行为直接导致3个重点污染治理项目审批延误,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约120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姜某以认罪态度不好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二审以受贿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环保领域管理人员须警惕干股受贿新型腐败形态,强化对生态环保项目审批权的监督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