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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财政局原局长高某索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期间,高某在担任某省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时,利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审批的职权,通过虚构供应商资质、违规干预招投标程序等方式,先后三次向某企业负责人索要好处费共计15万元。其中2019年在某信息化系统采购项目中,要求企业支付5万元作为'项目协调费';2020年在某办公用品集中采购中索要8万元'管理费';2021年在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收受2万元'咨询费'。涉案资金均存入高某实际控制的境外账户,用于个人奢侈品消费及偿还债务。2022年5月,某纪委监委在查处该企业贿赂案时发现高某索贿线索,经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高某在一审中拒不认罪,但二审期间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行为导致某政府采购项目损失财政资金约50万元,严重破坏公共资源交易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经一审法院审理高某拒不认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二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二审以受贿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量刑)、第三百九十六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定义)、《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厅级干部利用政府采购职权索贿的隐蔽性,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维护财政资金使用规范性。

分类:受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