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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局原科员李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李某自2019年起在某市税务局担任科级干部,利用负责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核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三家私营企业主通过虚增注册资本方式赠送的干股。2020年某建材公司为获取税收减免,通过伪造财务报表将李某个人账户资金20万元转入公司注册资本,随后将该账户对应的0.5%股权(价值约50万元)作为'好处费'赠与李某。2021年李某又以亲属名义接受某咨询公司赠送的3%干股(价值约15万元),通过操控公司分红账户套现。案发后经审计发现李某家庭资产异常增长,税务系统内部巡视组介入调查,追查其在2019-2022年间涉及的12起企业税收优惠审批案件。李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赃款12万元,并交代剩余赃款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及偿还个人债务。其行为导致三家涉案企业通过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共计870万元,破坏税务监管秩序,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法院审理,李某提出上诉后,某省高院依法二审,经全面审查证据材料及庭审质证,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税务系统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通过干股形式变相受贿,维护税收公平秩序。

分类:受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