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企改制曾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曾某在某省国资委下属事业单位任职,利用分管国企改制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虚增资产价值等方式,帮助某省属国有企业在产权转让中规避监管。其以单位名义向多名负责审批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累计涉案金额达320万元,部分赃款通过虚开发票方式套取用于单位日常开支,剩余资金被曾某私分。2023年3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改制资产处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经追溯发现曾某等人存在利益输送行为。曾某在调查初期主动退缴部分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案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超2000万元,严重破坏国企改制公平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检察机关于2023年5月立案侦查,经线索核查、调取审计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于2023年8月移送起诉。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曾某认罪认罚,案件审理程序合法完成。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同时责令涉案单位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改制关键环节监管缺失风险,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需强化制度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