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环保工程公司林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林某作为某市环保工程公司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伪造验收报告等方式,为公司获取3个市政环保项目合同。其先后向某市生态环境局3名工作人员行贿,累计支付5.8万元好处费,其中2.3万元用于购置公司办公设备,3.5万元被林某个人消费。2023年3月审计署专项审计发现该公司账目异常,移送某市监委调查。林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行贿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涉案项目因程序违规导致环保标准未达标,造成某县河道污染治理工程延期6个月,直接经济损失达120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3年6月立案受理,经审理认定林某构成单位行贿罪。林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审查关键证据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某市环保工程公司被责令补缴违法所得5.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第六十七条 认罪认罚从宽条款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维护生态环保领域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