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卫健委原主任刘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刘某利用担任某县卫健委主任职务便利,通过其子李某(特定关系人)收受医疗器械供应商王某等人财物。刘某在医疗设备采购、药品招标等环节为相关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7次通过李某账户接收现金及贵重礼品,累计金额达280万元。案发后,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县人民医院采购的呼吸机设备存在价格虚高问题,经审计追溯发现刘某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遂启动调查程序。刘某在初核阶段仅退还部分赃款,后在审查起诉阶段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国家医疗采购资金流失,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严重破坏医疗医药领域公平竞争秩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县巡视巡察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于2024年3月以受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刘某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医疗卫生领域领导干部及其特定关系人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权力寻租破坏医疗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