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教育系统曹某单位行贿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期间,某省教育厅下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曹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教育设备采购项目的方式,安排企业财务人员将4.8万元公款转入关联企业账户。该资金最终以咨询费名义输送至省教育厅原分管基建的厅级干部张某账户,用于违规获取教育工程承包资质。案发后,曹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配合调查,但原审因证据链不完整被判定无罪。2023年6月,检察机关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曹某单位存在系统性财务造假,遂启动再审程序。经查,曹某通过伪造合同、虚开发票等手段,导致某省教育厅违规审批的3个教育项目损失公共资金共计120万元。其行为严重破坏教育领域廉洁环境,造成国有财产重大损失。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检察机关发现新证据后提起再审,经法院审理确认曹某单位行贿事实成立,依法作出刑事判决。
判决结果
曹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通过虚构项目变相行贿获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