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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教育局副局长崔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崔某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担任某市教育局副局长,负责教育基建项目审批。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某建筑公司负责人给予的现金及购物卡,共计人民币3.8万元。崔某在审核该项目时故意降低标准,帮助该公司获取2000万元教育设施建设合同。2022年6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异常财产变动,启动调查程序。崔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万元,并交代剩余1.8万元已用于个人投资理财。案件造成公共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导致多个学校建设延期,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处崔某无罪,后检察机关发现新证据,经上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组织庭前会议梳理证据,最终启动再审程序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崔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3.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事业单位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对教育领域职务犯罪形成有力震慑。

分类:受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