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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中钟某滥用自由裁量权案

案件事实

2018年4月至2020年12月,钟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企业改革处负责人期间,利用负责国企产权转让评估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操纵评估机构选取、干预评估报告数据等方式,为关联企业虚增国有资产评估价值。其在3起改制项目中,通过降低评估基准日、虚构资产收益等手段,使企业多获取转让款共计126万元。其中涉及某市国有企业A公司改制项目,钟某收受企业负责人给予的现金贿赂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件线索由省审计厅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数据,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钟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再审程序启动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作出悔罪供述。该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达180万元,造成改制企业债务危机,影响区域经济结构调整进程。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后检察机关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再审期间调取了钟某收受贿赂的银行流水、评估机构内部文件等关键证据,经司法审计确认其滥用职权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最终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钟某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九十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在国企改制中必须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防止权钱交易损害国有资产安全。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