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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处长李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9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李某利用担任某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市政工程项目审批、招投标监管等环节为多家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中间人王某多次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某、检察院侦查员陈某等人行贿,累计金额达280万元。李某以虚假工程合同虚构项目支出,将行贿资金转入个人控制的多个银行账户,部分款项用于购买高档房产及理财产品。2022年8月,某市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李某及其关联企业资产异常增长线索,经初步核查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李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行贿事实,并退缴赃款150万元,但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情节。其行为导致多个工程质量不合格项目通过验收,造成公共财产损失逾5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于2023年3月以行贿罪公开审理,李某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二审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李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违法所得28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司法,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公共利益。

分类:行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