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税务局原科长董某滥用职权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董某在担任某市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企业税收优惠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企业纳税信用评分、违规降低税率标准等方式,为12家民营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在审批过程中故意隐瞒企业实际经营状况,伪造税收数据,累计非法获取财政补贴及税费减免约180万元,其中12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及日常开支。2023年6月,某省纪委监委在核查某企业偷逃税款案件时发现董某存在异常税务审批记录,随即启动调查程序。董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还部分赃款,但在后续审查中仍被查实存在重大违纪行为。该行为导致国家税收损失逾百万元,严重破坏税务执法公正性,引发多起企业违规操作连锁反应。
审理过程
纪委监委依规立案调查,经初核、立案、证据调取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董某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其退缴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税务系统公务员必须严守自由裁量权边界,防止权力异化损害国家税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