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属国企改制工作人员赵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赵某利用其在某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的职务便利,接受该企业负责人王某请托,帮助其通过虚增资产评估价值的方式获取改制优惠政策。赵某先后三次收受王某所送现金共计3.8万元,其中两次通过中间人转交,一次直接存入王某亲属账户。在改制过程中,赵某伪造材料、篡改数据,致使企业少缴国有资产转让款270万元。2023年9月,某市纪委监委在国企改制审计中发现异常数据,通过调取银行流水和谈话调查锁定赵某。赵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5万元,并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该案导致改制程序违法,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且破坏了国企改革的公平性。王某企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35%的额外改制收益,相关问题已引发行业监管整改。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赵某提出上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二审,审查期间调取了补充审计报告和证人证言。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赵某构成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金,追缴违法所得1.3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应严守廉洁底线,防止权力异化为利益输送工具,维护国有资产处置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