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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保局处级干部陆某向司法人员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7月期间,陆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保局执法监督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环保执法案件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现金、购物卡等方式向该省环境监察支队3名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共计3.8万元。其行贿行为主要发生在某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验收阶段,通过干预执法检查结果帮助该企业规避环保处罚。2023年1月,纪委监委在调查该化工企业环境违法案件时发现陆某存在利益输送线索,经初核后立案调查。陆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行贿事实,但未如实供述具体行贿情节。涉案行为导致某省辖区3处重点水域出现违规排污问题,造成生态环境损失评估价值达120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陆某所在单位配合调查并开展警示教育,相关环保项目因程序违法被责令重新评估。

审理过程

该案由某省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陆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陆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量刑规定;《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司法人员输送利益,破坏环境执法公正性,损害公共利益。

分类:行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