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自然资源厅原厅长赵某合作投资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赵某在担任某省自然资源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办理土地出让审批手续。通过虚构合作开发项目,以所谓'投资分红'名义收受企业贿赂,其中涉及某地产公司5万元、某建筑集团10万元、某投资公司5万元,总计20万元。赃款通过亲属账户进行洗白,部分用于购置奢侈品和偿还个人债务。2022年巡视巡察发现其财产异常波动线索,经审计查明赵某家庭资产增长与合法收入严重不符。赵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万元,但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该案导致某省多个土地出让项目出现程序瑕疵,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引发社会对土地审批公正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后,巡视巡察组移送新证据启动再审程序。法院依法传唤赵某并重新审查土地审批档案,经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3年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赵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其未退缴的5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以合作投资名义掩盖权钱交易,维护土地出让领域廉洁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