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生态环境局张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期间,张某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科级干部时,利用负责环保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其表弟李某作为中间人,向某环保企业负责人王某索要好处费。张某以‘加快审批进度’为由,分三次收受王某所送现金共计12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7万元通过李某转存至境外账户。2022年6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局环保专项资金使用异常,遂将线索移送至市监察委员会。经调查,张某对通过李某收受财物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案件造成某环保项目资金流失达35万元,且导致监管漏洞使非法排污行为未被及时查处。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但未退缴全部赃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生态环境监管公信力。
审理过程
2022年7月市监委立案调查,同年10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1月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张某对行贿行为供认不讳。
判决结果
张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未退缴的4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第六十四条规定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第三方中介参与的行贿方式更具隐蔽性,需强化全过程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