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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资委原主任张某交易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9年5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张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国有企业改革方案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资产评估报告、操纵产权交易程序等方式,为三家国有企业改制提供帮助。收受某民营企业负责人王某等三人给予的现金贿赂共计12.5万元,其中4万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8.5万元投资股市。2022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财产异常变动,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张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但在二审期间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该案导致某省属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流失国有资产约300万元,严重破坏国企改革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张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张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利用职务便利进行交易型受贿损害国有资产安全。

分类:受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