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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原职员姚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9年5月至2021年8月,姚某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科员期间,利用负责企业信贷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企业资质、违规降低审查标准等方式,为三家私营企业获得贷款提供帮助。在交易型受贿过程中,姚某以亲属名义代持股权,通过买卖金融产品形式收受好处费共计2.3万元。其犯罪手段表现为将受贿款混入个人投资账户,通过虚假交易掩盖资金性质,涉案金额虽未达5万元但已构成交易型受贿。2022年3月,某市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姚某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初步核实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姚某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2.3万元。该行为导致辖区内3起信贷风险事件,造成银行不良贷款增加1200万元。其所在单位金融监管局因管理漏洞被通报批评,相关业务流程需重新规范。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巡视巡察发现问题后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认定姚某受贿事实,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姚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金融监管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以交易形式掩盖受贿行为,维护信贷审批公正性。

分类:受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