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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局科级干部赵某交易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赵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下属监测站站长期间,利用负责环保项目验收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检测数据、伪造验收报告等方式,为某化工企业提供便利。其先后三次收受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贿赂,涉案金额共计12.5万元,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2023年3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赵某所在单位存在环保数据异常问题,随即启动调查程序。赵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违纪事实,但拒不退还全部赃款。2023年8月,监察机关依法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涉案企业因违规操作被处以行政处罚,造成财政损失约80万元。赵某在庭审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部分款项系借款性质。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赵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二审程序。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赵某构成受贿罪,鉴于其主动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好,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生态环保领域监管漏洞,警示基层事业单位人员需严守廉政底线,杜绝权力寻租。

分类:受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