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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司法局法制科原科长陆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3年5月期间,陆某在担任某市司法局法制科科长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公务接待开支、伪造合同发票等方式,将单位公款320万元用于向法院审判人员行贿。该资金经由其控制的私人账户分批转移至关联企业,用于获取非法司法 favor。案发后,群众举报其所在单位存在违规司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发现陆某长期通过单位账户进行资金转移。陆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80万元,对行贿事实供认不讳,但未能说明剩余140万元资金去向。其行为导致司法机关多次作出不当裁判,造成企业违法经营损失逾500万元,严重破坏司法公正。

审理过程

2023年6月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同年11月完成证据调取,2024年1月提起公诉,案件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终结。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陆某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其所在单位被处以罚款60万元,剩余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出司法执法系统单位行贿的隐蔽性,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分类:行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