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资委原主任邓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邓某在担任某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民营企业在资产收购、职工安置等环节提供帮助,收受企业赠送的干股共计12%。通过虚构改制方案、隐瞒国有资产评估价值等方式,邓某使相关企业以低价获取国有资产,涉案金额达320万元。2022年审计发现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经初步核查确认其持有某上市公司股份,经司法审计认定该股份价值折合人民币300万元。案发后邓某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对部分受贿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部分分红属于改制补偿。该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超5000万元,严重破坏国企改制工作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判处邓某受贿罪有期徒刑十二年,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十三年。
判决结果
被告人邓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利用改制政策谋取私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