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自然资源局原副局长蔡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5月期间,蔡某利用担任某县自然资源局分管土地审批工作的处级领导职务便利,通过为三家房地产企业违规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提供帮助,收受王某、李某等人以‘项目分红’名义给予的干股共计12%。其中涉及某县城区重点地块出让项目,蔡某通过虚增土地评估价值、违规降低竞拍门槛等方式,帮助相关企业获取非法利益,涉案金额达320万元。2023年8月,某市纪委监委在开展土地出让领域专项整治中发现蔡某异常财富增长线索,经初核立案调查,查明其通过隐名持股、虚假合同等方式掩饰赃款来源。案发后蔡某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部分股份为合法投资收益。该行为导致该县土地出让秩序混乱,造成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超8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蔡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综合考虑其受贿数额、退赃情况及社会危害,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以受贿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土地管理干部须严守廉洁底线,防范通过干股形式变相受贿,维护国有土地资源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