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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生态环保局处级干部何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间,何某在担任某县生态环保局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期间,利用审批环保项目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项目验收报告、降低环保标准等方式,为某化工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5次收受企业负责人王某给予的现金及购物卡,累计金额15万元。涉案资金主要用于其子女教育支出及个人日常消费。2022年3月,该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何某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经初步核查后移交纪委。2023年1月,检察机关以行贿罪提起公诉。何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全部赃款,并主动交代部分未被掌握的行贿事实。其行为导致多个环保项目未达到治理标准,造成当地水体污染及生态修复成本增加超80万元。

审理过程

原案因证据不足于2022年6月作出无罪判决,2023年4月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补充调取企业账目与行贿人证言,于2023年9月开庭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以行贿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环保工作者须严守廉洁底线,再审程序有效纠正冤错案件,维护司法公正。

分类:行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