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教育系统厅级干部余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0月期间,余某在担任某省教育厅财务处处长时,利用负责教育基建项目资金拨付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工程验收报告、虚增项目成本等方式,多次向某教育装备供应商索取回扣。其犯罪手段包括篡改财政支出凭证、伪造合同签字,将5万元项目监管手续费以‘咨询费’名义分三次转入个人控制的账户。2023年3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教育系统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核查锁定余某违法所得,随即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余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该行为导致某县中学新建实验室项目资金被截留,直接造成公共教育经费损失共计8.7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证据,法院综合考虑犯罪数额、退赃情况及社会危害性,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结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与认罪认罚的规定,判决余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教育系统公职人员在资金监管环节廉洁风险,警示权力必须接受制度约束,任何以权谋私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