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自然资源局原处长姜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3年6月期间,姜某在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出让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某房地产公司违规获取土地使用权提供帮助。其通过长期合作的第三方中介李某,分8次向市自然资源局原局长王某的亲属账户转账共计28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行贿,其余资金通过虚假合同转化为项目保证金。案发后,巡视巡察组在核查某地块出让程序时发现姜某与李某异常资金往来线索,经审计确认姜某通过第三人代为输送利益的犯罪事实。姜某家属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但造成国家土地出让收益损失达560万元,导致当地土地市场秩序严重混乱。
审理过程
案件由巡视巡察组移交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被告人姜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姜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通过第三人代为行贿的行为构成自首情节,但鉴于涉案金额巨大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不予减轻处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人员利用第三人实施行贿的隐蔽性,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防范利益输送风险,维护土地出让市场公平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