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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罗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期间,罗某在担任某市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负责校园基建项目招投标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工程报价方式,在某县中学改扩建工程中向承包商索取好处费。其与承包商达成共谋,故意将教学设备采购合同金额虚高12%,涉及金额共计6.8万元,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偿还信用卡债务。2023年1月,某市纪委监委在查处该单位违规采购案时,发现罗某存在异常资金往来,随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经审计发现罗某多次通过现金交易和虚假报销手段隐匿违法所得,最终确认其行贿行为。案发后罗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该行为导致教育资金严重流失,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达15万元,且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3年6月受理案件,经审理认定罗某行贿事实。罗某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没收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在教育基建领域必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经济往来中的利益输送行为。

分类:行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