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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司法局科级干部陆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陆某利用其担任某市司法局基层科科长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司法鉴定项目预算的方式,先后6次向某律师事务所行贿共计3.8万元。其犯罪手段包括伪造司法鉴定委托书、虚报服务费用,将款项通过亲属账户转至律师事务所实际控制人处。案发后经审计发现,某市司法局在2022年度财务审计中发现异常资金流动,遂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陆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承认行贿事实,但未如实交代全部行贿次数。该行为导致司法鉴定机构违规获取业务,造成公共财政资金流失及司法公正受损。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陆某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陆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司法执法人员应严守职业道德,杜绝通过单位名义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维护司法廉洁性。

分类:行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