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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处长曾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曾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污染治理处负责人期间,利用负责环保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其表弟李某(第三人)向多家企业索取贿赂。曾某以帮助办理环评手续、缩短审批周期为名,收受某环保科技公司等五家企业贿赂共计280万元,其中李某作为中间人收取贿赂后转交曾某。涉案资金主要用于曾某及其家属在境外购置房产和投资理财产品。2023年10月,某省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在群众举报中发现曾某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初步核查后移送检察机关。曾某在侦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并对行贿行为供认不讳。其行为直接导致三处违规排污项目通过审批,造成生态环境严重受损,相关企业非法获利逾5000万元。案件暴露出生态环保领域权力寻租的隐蔽性,对环境监管体系造成恶劣影响。

审理过程

2023年10月立案侦查,经生态环境局内部审计锁定线索,检察机关介入后开展证据调取与行贿人问询,于2024年1月完成起诉,某省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曾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其通过第三人行贿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行贿金额280万元属数额巨大,依法从重处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第六十四条 追缴违法所得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须警惕通过亲属或第三方实施的新型行贿手段,强化生态环保领域廉洁风险防控,维护环境监管公正性。

分类:行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