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属国企原董事长苏某委托理财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苏某利用担任某省属国有企业董事长职务便利,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为多家关联企业违规提供融资渠道。其通过虚构投资项目,以委托理财名义收受李某、王某等人贿赂,承诺年化收益率达25%的虚假回报。苏某先后12次接受贿赂共计320万元,将资金转入其亲属名下理财账户,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掩盖资金流向。2023年7月,省审计厅在专项审计中发现企业改制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移送省监委调查。苏某在留置期间主动退缴赃款280万元,但剩余40万元用于购置高档轿车及奢侈品。案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超5000万元,严重破坏国企改制工作秩序。
审理过程
省监委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庭审持续5日,证据材料共计17卷。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违法所得32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三条
案件意义
揭示国企改制关键环节腐败新形态,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进行虚假委托理财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