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法院原副院长杜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杜某在2018年至2021年任职期间,利用其分管案件审理的职务便利,通过为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经济案件提供关键司法支持,收受该所主任何某以司法鉴定服务费名义支付的现金共计3.8万元。另在2020年处理某企业行政诉讼案件时,杜某指示审判员对案件证据进行倾向性认定,收受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赠送的高档茶具价值2.3万元。案发系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杜某家庭财产与收入存在明显差距,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杜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原审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案件经再审程序重新审查,确认其通过司法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行为。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线索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杜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司法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以司法权为交易筹码谋取私利,维护司法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