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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原科员胡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胡某自2018年起在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担任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谋取中标机会。其通过接受企业赠送的干股形式受贿,先后收受某科技公司、某建材企业等单位以'投资入股'名义赠送的股份,累计价值达320万元。上述股份均通过亲属代持方式隐匿,部分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余转入境外账户。2022年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政府采购项目存在资金流向异常,经追查锁定胡某收受干股线索。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胡某主动退缴赃款180万元,但对其余涉案资金来源未作出合理解释。该行为导致多起政府采购项目出现严重虚报价格,造成公共资金损失超5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审计发现线索后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依法进行再审程序,最终作出二审判决。

判决结果

胡某因干股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政府采购领域工作人员须警惕以干股形式实施的新型腐败,强化对国有资产监管的制度约束。

分类:受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