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卫健委下属单位潘某借贷型受贿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期间,潘某在担任某市卫健委药品采购科科员时,利用负责医疗器械采购的职务便利,接受某医药企业负责人李某请托,为其在招投标中提供便利。潘某以个人名义向李某借款共计15万元,约定年利率24%并承诺给予'回报',实际通过虚增采购价格、违规审批等方式为李某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案发后,李某通过信访举报途径反映潘某存在异常借贷行为,经市纪委监委初核发现其涉嫌受贿,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潘某在初审阶段仅承认借款事实,拒不交代受贿情节,后在检察机关补充证据下被迫承认通过虚假借贷掩盖受贿真相。涉案资金中12万元用于个人偿还债务,3万元被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该行为导致某市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出现重大廉政风险,造成国家经济损失逾80万元。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潘某无罪,后经市纪委监委线索移送,检察机关重新立案侦查,通过调取银行流水、审计采购档案等手段补充证据,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并最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其退缴的12万元赃款予以没收,剩余3万元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三条(受贿罪量刑)、第九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借贷型受贿隐蔽性强、危害性大的特点,警示医疗系统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利益输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