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行政审批局原处长苏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0年至2022年期间,苏某在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某处处长职务期间,利用负责项目审批的职权,指使下属通过虚开发票、伪造合同等方式,先后4次向3名评审专家行贿,累计涉案金额18万元。其通过单位账户违规支付费用,将赃款用于补充部门办公经费及个人消费。2023年3月,某县纪委监委在查处相关企业违规操作案件时发现苏某单位存在资金异常流动,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苏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了行贿事实,但造成某市行政审批局在2021年度审批项目中出现3起重大失误,直接经济损失达26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纪委监委移送检察机关,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发回重审,二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苏某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其所在单位被处罚金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单位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基层自治组织人员滥用单位名义行贿的危害性,警示公职人员应严守廉洁底线,杜绝以单位之名行谋私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