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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司法局原协理员袁某索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袁某在担任某县司法局基层司法所协理员时,利用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监管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矫正对象违规行为、伪造考核材料等方式,先后5次向辖区企业主索要财物共计15万元。其中涉及3起案件通过伪造档案规避行政处罚,2起案件通过违规减轻处罚获得好处费。2023年1月,某县审计局在财政专项审计中发现司法局下属单位异常资金流动,经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袁某在初审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但在二审阶段对部分索贿行为提出异议。案发后其家属代为退缴赃款12万元,剩余3万元用于个人投资亏损。该行为导致辖区内3起重大安全事故未被及时处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二审,审查认定袁某索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判决结果

被告人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司法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权威。

分类:受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