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属国企改制办处级干部唐某借贷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唐某在担任某省属国企改制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企业资产处置的职务便利,以高息借款为名向3家民营企业主索取财物。其中2019年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20万元,实际未提供任何担保;2020年通过虚构工程项目向张某借款15万元;2021年以'亲属投资需要'为借口向王某借款12万元。上述款项均未实际发生借贷关系,唐某将资金用于个人还债及消费。2022年6月,某省纪委监委在国企改制专项审计中发现其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其受贿事实。唐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承认犯罪事实。案件造成某省属国企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升高,影响企业重组进度。
审理过程
2022年7月某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12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3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唐某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6月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唐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借贷型受贿隐蔽性强、危害性大的特点,警示国企人员在改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廉洁纪律,防止利益输送破坏国有资产安全。